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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语: 近日,昆山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,装修公司老板张某雇佣孙某为其监管装修现场,后因多家装修出现质量问题,张某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支付孙某剩余监管费,孙某为此诉至法院。 拥有一份稳定工作的张某开了一家装修公司,考虑到自己精力有限,他找来孙某为其监理装修工地现场。为了获得更多利润,张某往往收取业主上等材料的费用,实际使用中等甚至低等材料,所找工人施工中也存在一些瑕疵,以致…
近日,昆山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,装修公司老板张某雇佣孙某为其监管装修现场,后因多家装修出现质量问题,张某支付部分费用后拒绝支付孙某剩余监管费,孙某为此诉至法院。
拥有一份稳定工作的张某开了一家装修公司,考虑到自己精力有限,他找来孙某为其监理装修工地现场。为了获得更多利润,张某往往收取业主上等材料的费用,实际使用中等甚至低等材料,所找工人施工中也存在一些瑕疵,以致有些业主家装修出现问题,业主产生不满,扣了张某的工程款,张某便认为是孙某监管不力,拒绝支付孙某工钱,还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。庭审中,法官认为装修出现质量问题,确实有一部分是孙某的监管责任,但张某和孙某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转包关系,孙某只是按照孙某的指示从事工作,且装修材料的选用也都是张某说了算,故导致装修质量问题的损失大部分应由张某承担。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,张某同意再支付孙某15000元了结此事。